司法考试中诉讼时间期间为20日的情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24 15:06:00

  司法考试的复习已经进入到冲刺阶段了,我能否拿到梦寐以求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就看这最后两个月了!最近复习有点儿头疼,很多东西记不住了,来到博客注册,把最近需要记住的东西写下来。毕竟好记性不如赖笔头!本人参考了法律教育网的文章。咳,学计算机的人考司法考试真是难啊!隔行如隔山!

  (1)《选举法》第27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2)《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l款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行政许可法》第43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l款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6)《公证员办法》第1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法律教育 网]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7)《公证员办法》第13条第1款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8)《刑事诉讼法》第222条 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9)《公司法》第73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公司法》第166条第2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11)《招标投标法》第24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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